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724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琪琪,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杰,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梅,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琪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