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679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悦颜化妆品商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斗门区井岸新民路1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07496742C。
经营者:韦丰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斗门区井岸悦颜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