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55号原告:丁国威,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佳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工业路(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赵道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一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彭立清,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国威与被告中山市佳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一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86元,减半收取计2243元,由原告丁国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