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3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艺铨,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艺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