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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彪、马昭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刑初105号
案件名称程彪、马昭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彪;马昭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彪,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人程彪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晓飞,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昭明,曾用名马亚奴,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冲,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彪、马昭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宇、检察官助理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昭明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ThehistoryofWhoo”注册商标的5ml天气丹眼霜,仍予以购进并销售给被告人程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程彪明知被告人马昭明、陈流南(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给自己的5ml天气丹眼霜、10ml天气丹面霜系假冒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ThehistoryofWhoo”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丫丫妈妈正品店”淘宝网店等途径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程彪,并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金利工业园A栋301室的仓库内查获假冒“”、“ThehistoryofWhoo”注册商标的5ml天气丹眼霜204瓶,10ml天气丹面霜386瓶,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昭明主动到徐州市公安局黄楼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彪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被告人马昭明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被告人马昭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被告人程彪、马昭明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彪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程彪具有坦白情节;

初犯,一贯表现良好;

认罪悔罪态度好,赔偿受害人损失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盈利较小,愿意退赃;

社会危害性小;

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缴纳罚金等,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马昭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马昭明主观恶性不大,初犯;

自首、退赔并获得受害人谅解;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请求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适用刑罚并建议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程彪的犯罪事实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程彪明知被告人马昭明、陈流南(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给自己的5ml天气丹眼霜、10ml天气丹面霜系假冒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TheHistoryofWhoo”、“”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丫丫妈妈正品店”淘宝网店等途径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程彪,并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金利工业园A栋301室的仓库内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5ml天气丹眼霜204瓶,10ml天气丹面霜386瓶,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二)被告人马昭明的犯罪事实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昭明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TheHistoryofWhoo”、“”注册商标的5ml天气丹眼霜,仍予以购进并销售给被告人程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昭明主动到徐州市公安局黄楼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TheHistoryofWhoo”、“”均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注册拥有的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护肤剂、化妆品等。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期间,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的假冒天气丹眼霜、面霜等物证;

商标注册证、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证人张某、马某、刘某等人证言;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人程彪、马昭明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昭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程彪、马昭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昭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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