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48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豪爽面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江**维丰南桥小区**附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W2H3XK。
经营者:谭朝娟,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豪爽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北区豪爽面馆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