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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刑初1181号
案件名称吴某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11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林,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咏,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Z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鸿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林及其辩护人陈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林于2020年2月开始,在其租用的广州市白云区黄沙岗飞鹅岭4号2栋2楼的加工厂内,对Thehistoryof后等产品私下进行灌装、打码、封口包装等工作后进行销售。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某林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乳液110ML650瓶、假冒Thehistoryof后津率享套装7件套28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气韵生套装6件套28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雪玉凝套装6件套27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套装6件套10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受水沄空瓶500个、假冒Thehistoryof后产品标贴300张、假冒Thehistoryof后产品说明书400张、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包装盒600个、印码机1台、封口机1台。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Thehistoryof后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涉案的该批Thehistoryof后部分假冒产品价格为人民币397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林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吴某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只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没有罐装、生产等行为,且认为产品鉴定价格过高。

被告人吴某林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发布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上只是为了“买假后卖假”,通过简单的物理包装后用于销售赚取中间差价,客观上没有制作、加工等行为,查获的相关工具也不具备此功能,公诉人对打码机、印码机存在错误认知。

无论是场地的属性还是工具的功能,都不具备加工、制造、灌装假冒产品的条件,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被告人租赁的仓库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制作、生产的工具、环境,根据房东的证言该场地也仅是作仓库用途,从侧面印证了被告人的供述。

3、对于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是完全采纳商标所有人的证明,价格虚高,没有考虑被告人多次供述是150-200元/套的售价,不能作为市场中间价格的认定标准。

4、被告人用于销售的假冒产品已经全部被扣押,属于犯罪未遂。

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

6、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林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林于2020年2月开始,在其租用的广州市白云区黄沙岗飞鹅岭4号2栋2楼的加工厂内,对Thehistoryof后等产品私下进行灌装、打码、封口包装等工作后进行销售。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某林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乳液110ML650瓶、假冒Thehistoryof后津率享套装7件套28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气韵生套装6件套28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雪玉凝套装6件套27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套装6件套10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受水沄空瓶500个、假冒Thehistoryof后产品标贴300张、假冒Thehistoryof后产品说明书400张、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包装盒600个、印码机1台、铝箔封口机1台。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Thehistoryof后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涉案的该批Thehistoryof后部分假冒产品价格为人民币397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广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实:本案立案及侦办的相关情况。

2、“后”品牌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广州顺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证实:“Thehistoryof后”品牌的商标注册人是韩国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公司,乐某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韩国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在中国投资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受委托处理知识产权事项和鉴定等。

3、证人陈某1提供的租房协议、收据、存折明细,证实:涉案场地为吴泽冰所租赁,每月租金6930元人民币。

4、案发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吴某林签认,证实:案发现场及查扣涉案物品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林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的“花都-小王”、“司机”、“黑蜂”、“玻璃。

春霞”、“杨某2报货号”等人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暂无法追查;

另,吴某林反映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的“安奈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网店目前尚未有查证结果;

吴某林的支付宝和微信交易明细尚未有查证结果;

吴某林犯罪涉及的上家、下家尚未有查证结果。

6、在被告人吴某林的身上查获手机两台、钥匙两条,经吴某林签认,证实:被告人吴某林称手机是自己平时卖化妆品使用的,钥匙是涉案的仓库钥匙。

7、在广州市白云区黄沙岗飞鹅岭4号2栋2楼仓库查获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乳液llOML650瓶、假冒Thehistoryof后津率享套装7件套28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气韵生套装6件套28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雪玉凝套装6件套27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套装6件套10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空瓶500个、假冒Thehistoryof后产品标贴300张、假冒Thehistoryof后产品说明书400张、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泛包装盒600个、印码机一台、铝箔封口机一台,经被告人吴某林签认,证实:在上述地址查获涉案物品一批。

8、乐某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在广州市白云区黄沙岗飞鹅岭4号2栋2楼仓库查获的一批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9、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认定【2020】3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乳液llOML650瓶,每瓶450元,市场价共计292500元;

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套装6件套100套,每套1050元,市场价共计105000元,合共价值人民币397500元。

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1、被告人吴某林与“花都-小王”、“司机”、“黑蜂”、“玻璃。

春霞”、“杨某2报货号”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吴某林对文字及图片截图予以签认,证实:被告人吴某林安排他人灌装生产假货和购买瓶子等制假原材料制假以及联系司机出货等情况。

12、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吴某林的两台手机进行了数据恢复和提取。

13、报案人谷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广州市顺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调查员,负责对公司客户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权、打假。

2020年4月19日早上9时左右,其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黄沙岗区飞鹅岭4号2幢,发现该楼的2楼有其公司代理的韩国化妆品品牌“后”的系列产品,怀疑是假冒产品。

于是其代表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

1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黄沙岗飞鹅工业城的管理员,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黄沙岗飞鹅岭4号2栋2楼是陈某1的物业,其是陈锭营的员工,负责在工业城收取租金。

该物业每次交租都是以吴泽冰的名字转账到陈锭营的工商银行存折中。

该物业厂房是一个叫吴某林的男子管理,短发,有点秃头,其没有见到有同伙一起经营。

其平时巡工业城时有时见到过他坐电梯,而且租金单也是他过来拿,所以认识了,但不是很熟。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某林。

1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黄沙岗飞鹅岭4号2栋2楼的业主,其于2018年12月18日开始将上述物业出租给一个叫吴泽冰的男子,为期二年,到2020年12月17日为止。

该物业有412平方米,有签订合同,每个月租金为6930元,对方都是以银行转账交租金。

出租时对方说是做服装、仓库。

其平常有在外围巡查过,对方是说用来做仓库,平时都是闭门的。

16、被告人吴某林的供述和辩解2020年2月份开始,其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黄沙岗飞鹅岭4号2栋2楼仓库,通过网络买进、卖出Thehistoryof后这个品牌的化妆品赚取差价,至3月份其的网店被封了,之后其就只能向以前的老客户出售。

其是通过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上销售的,其注册了“安奈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网店,利用这个网店进行销售的,今年3月底因其网店涉嫌侵权被阿里巴巴查封。

其也不清楚怎么侵权,阿里巴巴直接封的。

这个网店其自己注册的,但不是使用其本人的身份资料注册的,其现在也不记得网店的注册身份信息是什么人。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有民警到上址,现场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110ml的Thehistoyof后(拱辰享:水)650瓶、Thehistoyof后黑色6件套280套、Thehistoryof后枣红色7件套280套、Thehistoryof后白色6件套270套、Thehistoryof后粉色6件套100套、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空瓶500个、Thehistoryof后标贴300张、Thehistoryof后说明书400张、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粉色纸质包装盒600个、型号为uym80X80的印码机1台、电磁感应铝箔封口机1台。

上述物品是其用于出售获利的,这些物品是网上购买的,具体网店不记得了。

其从网上购买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单瓶价格是15元每瓶,出售价格是20元每瓶;

6件和7件套装购买的价格都是120元每套,出售的价格是150元至200元不等,是和不同买家进行商谈定的价格,有些贵点、有些便宜点。

一共卖出多少已不记得了,获利多少也没计算过,销售额大概两、三万元。

查获的空瓶、标贴、说明书、包装盒等也是其从网上购买后又在网上销售赚取差价。

购买价格空瓶大约3元一个,包装盒大约1.5元一个,其他的比较便宜就是几百元的价钱购买的,而这些包材还没有卖出过,没有获利。

其从网上购买的Thehistoryof后化妆品成品有些需要打码和封口,其就利用印码机和封口机进行处理,之后才能进行出售。

涉案的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黄沙岗飞鹅岭4号2栋二楼仓库是2018年12月份租的,是其使用其弟弟吴泽冰的身份证去租的,因当时其的身份证刚好寄回乡下去办理驾驶证了,所以临时使用吴泽冰的身份证。

当时其是做服装生意的,租下这个仓库是存放服装的,其一直做服装生意到2019年12月份就不做了。

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花都-小王”,其没有见过他,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他是其以前做服装生意的客户,其不知道的真名及住址。

“司机”是平时其让他拉货的司机,其不知道他的姓名及住址,不记得他的联系电话了,平时都是微信联系。

“黑蜂”、“玻璃。

春霞”、“杨某2报货号”其都想不起是谁了。

对于全案定罪量刑及控辩双方争议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经查,根据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空瓶、说明书、包装盒以及印码机、铝箔封口机,再结合被告人吴某林与“玻璃。

春霞”、“杨某2报货号”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吴某林有对商品进行灌装、打码、封口包装等行为,该行为实际是生产、加工的行为,与纯粹的销售行为不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商标的行为,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故被告人吴某林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某林及其辩护人提出侵权产品价格认定应按照被告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非法经营数额应按照被侵权产权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尚未销售,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采用市场法对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由此得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林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吴某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吴某林的钥匙2条、苹果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乳液110ML650瓶、假冒Thehistoryof后津率享套装7件套28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气韵生套装6件套28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雪玉凝套装6件套27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套装6件套100套、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受水沄空瓶500个、假冒Thehistoryof后产品标贴300张、假冒Thehistoryof后产品说明书400张、假冒Thehistoryof后拱辰享水沄包装盒600个、印码机1台、封口机1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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