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61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磊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韦小菊。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磊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于同年12月14日收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