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547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清华,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深圳市奋进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二路鸿宇商务大厦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67824Y。
法定代表人:谢清华。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谢清华、深圳市奋进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从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