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46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春阳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45838B。
负责人:骆险峰。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春阳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现因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