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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双江镇真情文具礼品店与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辖终108号
案件名称云阳县双江镇真情文具礼品店与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阳县双江镇真情文具礼品店;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双江镇真情文具礼品店,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门市,注册号500235600039582。

经营者:曾敏,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阳县双江镇真情文具礼品店因与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被告上诉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云阳县双江镇真情文具礼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中院依法撤销(2020)渝02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到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但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商标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属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辖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云阳县双江镇真情文具礼品店提出的将案件移送到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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