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4刑初40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慧超,男,1991年3月5日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二部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慧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慧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慧超自2012年开始接手其父刘某在河间市经营的河间市华丰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
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刘慧超从浙江省玉环县陈德强(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秦燕牌STR连杆螺栓11批次,共计16416个,价值62150.4元,经其销售(除剩余540个,已扣押)后获利16000元(已上缴),其涉案金额为78150.4元。
经鉴定,该秦燕牌STR连杆螺栓为假冒浙江省海盐振达汽配制造厂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慧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等人证言;
扣押决定书;
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慧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7815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慧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慧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慧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假冒秦燕牌STR连杆螺栓540个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1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