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1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昊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彩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昊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于同年12月23日收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