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17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巧霞,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宿迁美斯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新河镇淘宝市场**北路**v> 法定代表人:钱桂荣。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美斯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2020年12月18日,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