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8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旗中路。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燕琼,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燕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燕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