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95号原告:梁炳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闯,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伟丰亮照明灯饰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经营者:张承东。
原告梁炳强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伟丰亮照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9××××.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炳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炳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