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298号原告:陈安莉,女,汉族,1981年2月26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君兰灯饰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北大街**。
经营者:张君兰,女,汉族,1977年1月1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欧利莱灯饰厂,,经营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安宁路****之1经营者:杨鹏飞。
原告陈安莉与钟楼区邹区君兰灯饰经营部、中山市古镇欧利莱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2020年11月27日,原告陈安莉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安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安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安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