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5705号原告:刘琳,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维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荷街道办事处水岸城邦11号楼3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东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琳诉被告曹县维迪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刘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