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高新区同乐惠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磨家镇顺祥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8T1WXXE。
经营者:谌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德蓉,系谌强之妻。
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高新区同乐惠超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绵阳高新区同乐惠超市的经营者谌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德蓉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绵阳高新区同乐惠超市侵害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上诉人绵阳高新区同乐惠超市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