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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王文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271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王文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王文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71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文亮,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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