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71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文亮,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