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终11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再展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晏公庙西村**。
经营者:张静,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div>法定代表人:MARKDAVIDSTOREY,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再展食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再展食品经营部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再展食品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