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24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万杰日用品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直洛村** 经营者:郑俊杰。
被告: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万杰日用品加工厂、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