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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与袁克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06刑初631号
案件名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与袁克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袁克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106刑初6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克军,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陆续向本市迎泽区许庆虎出售假冒雕牌皂、舒肤佳皂、立白皂以及蓝月亮、金纺洗衣液等假冒商品共计人民币75327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袁某处查获假冒立白皂96箱,假冒立白洗衣粉18袋,假冒舒肤佳皂107箱。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系部分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陆续向本市迎泽区许庆虎出售假冒雕牌皂、舒肤佳皂、立白皂以及蓝月亮、金纺洗衣液等假冒商品共计人民币75327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袁某处查获假冒立白皂96箱,假冒立白洗衣粉18袋,假冒舒肤佳皂107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许庆虎与袁某的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立白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企业资质、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袁某系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立白皂、立白洗衣粉、舒肤佳皂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原侦查机关予以销毁。

三、责令被告人袁某退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得赃款人民币75327元,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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