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612号之二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该住所仅限作为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宇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A13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郭星雨。
被告:郭星雨,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宇昊贸易有限公司、郭星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4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