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10民初216号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中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阿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利,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立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军,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桂利、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小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01年11月1日,原告独创了一款“墨鱼丸包装袋”并持续用于包装原告所生产的“墨鱼丸”产品至今。

经过长期的使用,原告的该款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知名度。

原告同时系第11748967号“章鱼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包括“肉、猪肉、鱼制食品”。

被告大量销售的墨鱼丸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外包装也与原告的包装极为近似,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佳公司)辩称,原告的产品并非知名商品,其包装不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

其外观专利已过保护期,被告所使用的包装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举证的用以证明其产品知名度的有关展览合同书、参展照片、广告、购销合同及发票予以确认。

原告举证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知名度。

原告举证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的证明和函所指向的商标与涉案商标不同,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经审理查明,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原名泉州富邦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6月6日更名),该公司于2001年6月9日被授予包装袋(墨鱼丸)的外观设计专利。

该包装袋正面主体为蓝色配海洋底纹,正面中央为透明的墨鱼图案(墨鱼图案约占包装袋1/2面积),正面右侧至上而下呈弧形排列有三个气泡,气泡内为黑色汉字“墨”、“鱼”、“丸”。

富邦公司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在其生产销售的墨鱼丸产品中使用该包装至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同时,该包装袋主体部分的“墨鱼+气泡”组合图形系富邦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1748967号),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鱼(非活)及鱼制食品。

2017年5月12日,富邦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炳杰及该公司工作人员刘兴阳、尤志生在长春市长白路水产市场购买了一箱“亿家圆”墨鱼丸。

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及助理孙金梅对该购买过程予以了监督,出具了(2017)吉长信维证字第11187号公证书,对该商品予以拍照并封存。

庭审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对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封存的墨鱼丸予以了查验,经查验,封存商品的包装袋与诉讼中利佳公司提交的该公司所使用的墨鱼丸产品包装袋相同。

本院认为,富邦公司自2001年起持续生产销售该包装的墨鱼丸,该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包装已与该产品产生了紧密的联系。

利佳公司的墨鱼丸包装袋与富邦公司的墨鱼丸包装袋色彩搭配相同,底色均为“深蓝色”+“浅蓝色条文”。

富邦公司包装袋的主要图形是“透明墨鱼+黄色气泡”,利佳公司包装袋的主要图形是“透明章鱼+黄色气泡”,气泡内均填充的“墨鱼丸”汉字。

从整体上看,利佳公司包装袋与富邦公司包装袋较为相似,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

因此利佳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所禁止的仿冒行为,利佳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富邦公司未提交有关经济损失的证据,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利佳公司赔偿富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关于富邦公司主张利佳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富邦公司虽然申请了第11748967号“墨鱼+气泡”注册商标,但不论是富邦公司还是利佳公司均未将“墨鱼+气泡”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其分别使用了“富馨香”商标和“亿家圆”商标。

因此富邦公司有关商标侵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涉案包装);

二、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