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绵阳市涪城区小雪超市、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555号
案件名称绵阳市涪城区小雪超市、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绵阳市涪城区小雪超市;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知民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小雪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圣水村四社,实际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对面。

经营者:郭晓琴,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小雪超市(以下简称小雪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画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雪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利画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马利画材公司负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1.小雪超市销售的商品均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批发商处购进,小雪超市也保留了所有的进货单据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下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小雪超市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小雪超市对马利画材公司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过程、涉案公证书的真实性都存在质疑。

马利画材公司辩称:1.小雪超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2.涉案公证书记载了公证取证的全过程,且物证的封存也是由公证员亲自进行,公证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小雪超市的质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小雪超市的上诉请求。

马利画材公司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小雪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小雪超市赔偿马利画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以及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6000元,共计1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利”是上海美术颜料厂建厂后自己创立的品牌,是国货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马利”牌颜料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上海美术颜料厂系第695372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油画色、水彩色、水粉色、国画色、丙烯画颜料、纺织纤维颜料;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

2017年4月1日,上海美术颜料厂与马利画材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将该厂注册的第695372号“马利”商标及“Marie's”、马头图案系列商标许可给马利画材公司免费独占使用,许可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2018年8月24日,申请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9月1日,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对面的雪儿超市(证照名称:绵阳市涪城区小雪超市),购买了两盒外包装上印有“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字样的颜料,并在支付款项后取得票据凭证一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购买物、票据进行了拍照,同时对实物和票据进行了封存。

2018年9月6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5085号公证书。

公证购买的颜料上使用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清洁度不够,正品包装盒的画笔上有一个“Marie's”商标,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盒的画笔上没有“Marie's”商标。

开封后,正品12种色彩的颜料分别标注有各自对应颜色的英文名称,而被诉侵权商品虽然也有12种色彩的颜料,但却只标注了某一种单一颜色的英文名称,没有12种色彩的英文名称与颜色一一对应。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第69537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上海美术颜料厂,该商标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马利画材公司经上海美术颜料厂授权成为涉案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马利画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小雪超市虽认可涉案公证取得的销售票据是其开具,但却否认其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认定小雪超市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其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故被诉侵权商品为侵犯马利画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小雪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由于小雪超市实施了侵权行为,马利画材公司请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由于马利画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小雪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含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为5000元。

小雪超市辩称其系从他人处进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小雪超市虽提交相关证据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源合法,但该超市并未追加其上家作为被告参与庭审质证,也未申请其上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同时,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是其上家所销售的商品,在本案中也不能确定,小雪超市可另行诉讼解决。

因此,小雪超市的被诉行为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故小雪超市的此项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7民初26号民事判决:一、小雪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小雪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利画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三、驳回马利画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马利画材公司负担100元,小雪超市负担1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小雪超市是否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2.小雪超市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于小雪超市是否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的问题 小雪超市上诉称其对马利画材公司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过程、涉案公证书的真实性都存在质疑。

对此,本院认为,小雪超市认可涉案公证取得的销售票据是其开具,且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涉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一审法院采信涉案公证书并认定小雪超市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并无不当。

二、关于小雪超市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小雪超市上诉称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雪超市在一审中提交了《向漆办公文具批发部售货信誉卡》及绵阳城区向漆办公文具经营部的《营业执照》、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2018年马利画材经销商指标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前述主张。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向漆办公文具批发部售货信誉卡》上记载了“品名马利水粉12”“数量5”等信息,但该信誉卡上加盖的印章为“绵阳城区向漆文具百货批发部”,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主体名称不一致,且该信誉卡上记载的时间为2017年9月4日,早于《2018年马利画材经销商指标合同》的签订时间2018年3月31日,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小雪超市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并无不当。

由于小雪超市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小雪超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小雪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小雪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