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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水与马宁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903号
案件名称陈玉水与马宁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玉水;马宁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03号原告:陈玉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琴,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宁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文,该公司法务。

原告陈玉水诉被告马宁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水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陈玉水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 馥 维人民陪审员 李 向 利人民陪审员 周 伟 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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