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67号原告:夏贤信,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威饰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利远永福(国际)汽配城2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广州威饰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