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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687号
案件名称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土窖老酒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楼锦绣华庭******。

法定代表人:朱志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v>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泸州土窖老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郑国才。

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泸州土窖老酒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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