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20号 原告: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吕家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联合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桂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台州康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