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5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新华水暖建材销售处,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车站街。
经营者:洪怡鑫,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永树,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新华水暖建材销售处(以下简称新华水暖)因与被上诉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08知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新华水暖经营者洪怡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永树,箭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华水暖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箭牌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箭牌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2019年7月25日,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了新华水暖的3个涉案商品,但事后又予以退回,新华水暖即认为该商品是可以进行销售的,且涉案商品的商标在当时尚未被认定无效。
2.新华水暖不知道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主观上无侵权故意。
上级经销商向新华水暖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注册商标证书,新华水暖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以箭牌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新华水暖为同行业的经营者为由,推定新华水暖应当知道涉案产品系侵权产权,给予新华水暖过高的注意义务。
新华水暖在销售涉案产品时,依据的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3.新华水暖提供了涉案产品的供货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中,新华水暖提供了供货人卢士军的相关信息。
新华水暖从卢士军处购买涉案产品均为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通过物流发货,货款也由物流人员代收,合同关系也可以由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佐证。
一审法院不认可新华水暖提供了供货方有误。
箭牌公司答辩称:1.新华水暖销售侵害箭牌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为标识“ARRQWHK”、“箭牌卫浴”等的卫浴产品,证据确凿,侵犯了箭牌公司注册商标权。
2.新华水暖门头标识“ARROW”、“箭牌卫浴”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箭牌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存在对箭牌公司商誉的恶意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新华水暖的上诉请求。
箭牌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新华水暖立即停止侵犯箭牌公司驰名商标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新华水暖赔偿箭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3.判令新华水暖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箭牌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7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橱柜、衣柜、金属家具、智能卫浴、浴室柜、陶瓷制品、蒸汽房、浴室家具等,成立之初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2018年2月1日变更名称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8日变更名称为箭牌公司。
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3日。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的商标驰字[2008]第7号批复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
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
2018年5月10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箭牌公司。
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其中“牌”字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
浴霸(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2017年1月6日该注册商标转让予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箭牌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其中“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
2020年2月29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箭牌公司。
2019年7月25日,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对新华水暖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明其门头上标注有“深圳箭牌卫浴”字样,店内发现贴有“ARRQVVHK”字样的坐便器3个。
2019年8月16日,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焦解市监处G字(2019)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新华水暖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新华水暖罚款2000元。
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查扣执法资料、照片显示新华水暖店铺门头标注有“ARROW深圳箭牌卫浴焦作直销中心”字样。
一审另查明,新华水暖注册日期为2009年7月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洪怡鑫,经营范围:卫浴洁具、水暖阀门**零售**。
一审案外人黄成坚于2017年6月28日取得第19896168号“ARRQVVH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龙头、坐便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洗涤槽、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风扇(空气调节)、加热装置、消毒设备(截止)。
该商标于2018年6月13日转让予广东仟陶卫浴有限公司。
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对第19896168号“ARRQVVHK”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0日做出商评字(2019)第0000224538号《关于第19896168号“ARRQVVH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19896168号“ARRQVVHK”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新华水暖是否存在侵犯箭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新华水暖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若构成侵权,新华水暖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箭牌公司系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到保护。
首先,根据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查扣执法资料、照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内容,可以认定新华水暖销售标注有“ARRQVVHK”商标的坐便器,该“ARRQVVHK”商标与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中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虽然新华水暖提供有“ARRQVVHK”商标的注册证书,但该商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所以该注册证书不能成为新华水暖构成商标侵权的阻却事由。
本案中,新华水暖销售的“ARRQVVHK”产品与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和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因此,新华水暖销售标注“ARRQVVHK”商标坐便器的行为侵犯了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和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新华水暖不仅销售与箭牌公司商标相同以及近似商标的侵权产品,而且还在其店铺门头标注有“ARROW深圳箭牌卫浴焦作直销中心”字样。
通常来讲,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在店铺门头中使用相关产品的商标,借以告知、招揽消费者购买来自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其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但是本案中,新华水暖所销售的产品并无箭牌公司的产品,其行为会引起相关公众对“ARROW”、“箭牌”字样的关注,尤其是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情况下,新华水暖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与箭牌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故新华水暖的行为侵犯了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新华水暖不是箭牌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并且店铺中也无箭牌公司的正规产品,其在店铺门头标注“ARROW深圳箭牌卫浴焦作直销中心”字样的行为,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是箭牌公司开在新华水暖场所的连锁店或者与箭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是一种不正当借助箭牌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本案中,新华水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箭牌公司的损失。
新华水暖在庭审中辩称其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销售者要适用上述规定,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观方面必须是“不知道”,二是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能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箭牌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中的“ARROW”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新华水暖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新华水暖只要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就可以觉察自己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箭牌公司的知名商标。
新华水暖所提供的销售单没有相关主体的签字或盖章,亦未提供购货合同、发票、出库单或者付款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能说明提供者,故对新华水暖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箭牌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情况,本案符合适用法定赔偿条件。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后果、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箭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新华水暖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对于箭牌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新华水暖立即停止侵犯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新华水暖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头标注“ARROW深圳箭牌卫浴焦作直销中心”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新华水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箭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四、驳回箭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箭牌公司负担1300元,由新华水暖负担1000元。
二审中,新华水暖提交了一份证据为货名为“坐便”、日期为2019年8月7日的物流提货单存根联一张,用以证明,因该物流单上有卢士军的电话和名字,可以证明新华水暖销售的货物有合法的来源,是从卢士军处进的货。
箭牌公司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为。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新华水暖销售标注有“ARRQVVHK”商标的坐便器,该“ARRQVVHK”商标与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ARRQVVHK”商标标识与箭牌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的商品相同。
关于新华水暖上诉提出“ARRQVVHK”商标在其进货、售卖以及被查处时尚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ARRQVVHK”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视即不存在;
且结合新华水暖在其店铺门头标注有“ARROW深圳箭牌卫浴焦作直销中心”字样却并未销售任何箭牌公司的产品等行为,新华水暖使用与“ARROW”注册商标相近标识的“ARRQVVHK”商标主观故意明显,新华水暖的该不侵权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新华水暖侵犯了箭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关于新华水暖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新华水暖一审中提供的销售单没有相关主体的签字或盖章,二审中提供的物流单存根联,不能与涉案产品形成对应关系,且并无发票、合同、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等其他证据相印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本院对新华水暖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新华水暖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箭牌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新华水暖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后果、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箭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新华水暖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新华水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新华水暖建材销售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