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042号 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波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亭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谢小平与被告波仔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谢小平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