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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道口烧鸡老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560号
案件名称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道口烧鸡老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道口烧鸡老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王永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5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道口烧鸡老铺,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解放路西段路南。

登记经营者:王永新。

实际经营者:王海军,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迎春东街**院**楼****。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王永新,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住河南省滑县v>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道口烧鸡老铺因与被上诉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王永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2日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道口烧鸡老铺以其与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道口烧鸡老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道口烧鸡老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道口烧鸡老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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