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58号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曾用名: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华禹灯饰商行,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者:李甜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王集乡北李庄**。
被告:寿建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梅州市罗格朗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div>法定代表人:寿建强,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华禹灯饰商行、寿建强、梅州市罗格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庭审中,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7日,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娜娜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