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兴县艳丽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高里乡高里店村****。
经营者:梁利艳,女,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高里乡高里店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兴县艳丽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9日向定兴县艳丽百货商店邮寄送达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定兴县艳丽百货商店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但定兴县艳丽百货商店于2020年12月12日收到交费通知书后至今未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定兴县艳丽百货商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