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400号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杰泉,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村西里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杰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列:(2020)粤51民诉前调194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