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6818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周三丰,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三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