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1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华,男,1951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本案的赔偿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