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027号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村住宅小区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东莞市纽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庄泽涛。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纽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