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知民初49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朝阳绝味手工面店,住所地益阳市。
经营者:熊会新,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高新区。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朝阳绝味手工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