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7652号 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仙塔街125号津泰商厦3层07室-1。
法定代表人:林晨,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积灿,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黄山新村5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晶。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珍源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