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485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亿家超市,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苟村镇人民政府附近(门头为“亿家批发超市”)。
经营者:吕继宽,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成武县苟村镇人民政府附近(门头为“亿家批发超市”)。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亿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