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732号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2-B4、B5栋903号。
法定代表人:汪书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下关区戴军小吃店,经营场所南京市下关区小市村2-17号。
经营者:戴军。
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下关区戴军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为1190元,由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