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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江华电动机修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3民初12570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江华电动机修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江华电动机修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2570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马江**电动机修理店,住,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村人民北路**/div> 经营者:许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厂与被告东阳市南马江**电动机修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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