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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向阳与温州飞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272号
案件名称余向阳与温州飞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向阳;温州飞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272号 原告:余向阳,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辉,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飞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兴朝路****。

法定代表人:郑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向阳与被告温州飞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向阳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向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向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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