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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5269号
案件名称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5269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69F。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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