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5269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69F。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