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章健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冠龍閥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文华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赵亚凯。
上诉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冠龍閥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