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3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贤洁,女,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诗书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贤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