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终3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伟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伟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如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伟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9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伟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伟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湖南伟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胡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