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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好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4894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好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好客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81民初4894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延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好客来超市。

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聊城市梁水镇营业所附近(门头为“好客来超市梁水镇店”)。

经营者:孙保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铢钱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好客来超市(以下简称“梁水镇好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延强、宋兵兵,被告梁水镇好客来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铢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3.判令被告在《聊城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厘米×12厘米。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包括广告发布、媒体宣传、招商、贴牌、销售等等)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2年12月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原告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经原告调查,被告未经许可,所经营的商品,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洗化用品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并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未尽相应义务,使侵权制品流入市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梁水镇好客来超市辩称其是在聊城市场上要的涉案货品,对于侵权不了解,一共就要了五袋产品,认可侵权的事实,但是答辩人不清楚,一共销售了11.2元,原告主张损失1万元过高。

答辩人同意在《聊城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375号公证书。

拟证明:1.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是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商标的权利人。

第1624372号商标是由汉字"好太太"的常用字体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

消毒肥皂;

香皂;

香波等,有效期自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8月27日。

第7307702号商标是由汉字"好太太"的常用字体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

洗手膏;

香皂;

消毒皂等,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06日止。

第17400710号商标是由汉字"好太太"的常用字体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

香皂;

液体肥皂;

香波等,有效期自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2.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使用“好太太”商标,且明确授权原告有提起诉讼等一系列权利。

证据二、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莱西证经字第395号公证书。

拟证明:1.河北省品牌与防伪编委会及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防伪行业协会于2009年3月5日出具的荣誉证书,认定原告具备《河北省品牌与防伪资格》。

2.河北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及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12月共同出具的《河北省优质产品证书》(编号HBYZ2009-137),认定好太太商标的洗衣粉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出具的《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原告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4.《河北法制报》于2015年7月20日报道"好太太"商标因品牌知名度较高被不法商家侵权的情况。

上述证据共同说明"好太太"品牌在中国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三、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莱芜钢都证民字第3531号公证书。

拟证明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三年内实际销售“好太太”注册商标商品情况。

证据四、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主办的《齐鲁晚报》(2020.4.28)今日日照专栏报纸一份;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安徽商报》(2020.4.29)商报特别区09专栏报纸一份。

拟证明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三年内花巨资宣传“好太太”注册商标商品情况。

证据五、山东省聊城市鲁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聊城鲁信证民字第1216号公证书及经封存实物。

拟证明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注册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和个体户信息查询件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当场拆封封存的产品实物,为标有“好太太”字样的洗衣液外包装袋二个及印有“好客来”的塑料购物袋一个,原告作出产品描述:侵权实物外包装正面印刷有“好太太”文字,字体较大,突出使用,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好太太"汉字与原告第162437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第730770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第17400710号“好太太”注册商标,在文字的字体、含义、读音方面完全一致,整体上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准类别为相同类别,与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其中肥皂、香皂与洗衣液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合性,基于“好太太”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性,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好太太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或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存在关联企业关系,涉案商品不是原告生产,也未得到原告授权,构成商标侵权。

梁水镇好客来超市称其不是生产商,而是销售商,认可本超市有责任,但是事后才知道的,货品是在香江市场购买,具体摊位记不清了。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系“好太太”注册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肥皂、化妆品、洗手液、香波、消毒皂,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授权五铢钱公司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好太太”商标,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五铢钱公司独立享有和承担。

2020年1月16日,聊城君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刁义川从梁水镇好客来超市购买了标示有“相思竹”、“好太太”等信息的洗衣液两袋。

山东省聊城市鲁信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并将洗衣液清空处理后封存。

经当庭拆验,该洗衣液袋上印有“好太太”字样。

“好太太”商标权利人未许可梁水镇好客来超市和洗衣液袋上标注的厂家使用“好太太”商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洗衣液与“好太太”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未经许可使用“好太太”商标,侵犯了“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销售的案涉产品进行了合理的审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有合法来源。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犯商标权的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以消除影响的问题,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足以弥补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侵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聊城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好客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好客来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好客来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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